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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省级“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在上海发布


 
2019-8-26 23:36:02

  为加强上海科研诚信建设,健全预防与惩治并举的工作机制,上海市科委今天印发《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首个省区市级关于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文件。市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出台了一份希望上海科研人员永远用不上的《办法》,旨在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

  《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的行为,如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购买、代写论文等。

  《办法》指出,市科委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调查处理工作。《办法》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市科委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行政审批等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市科委应当予以受理,并明确列举了不予受理的情形。此外,明确规定受理答复的时限要求,并规定市科委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说明理由。

  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办法》规定市科委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科研不端行为在查实前,投诉举报所涉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受理、评审、立项、批准等业务进度不受妨碍。经调查未发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市科委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公开澄清,消除因投诉举报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科研不端行为经查实后,市科委可以作出行政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或撤销项目、撤销已批准的事项、限制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处理结果需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同时,为做到惩教结合,营造良好氛围,《办法》规定了市科委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具体的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被处理人的科研不端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法违纪需追究相关责任的,市科委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市科委提出回避申请。同时,明确列举了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作出的行为,如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者泄露相关线索和资料,不得私自透露或者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等,出现相关情形的,将被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投诉举报人如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调查处理或者给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科委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诉举报行为涉嫌违法违纪需追究相关责任的,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规定,对于投诉举报之外发现的问题或获得的线索,包括市科委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发现的科研不端线索,或者有关部门移送市科委的相关线索,可以参照《办法》予以调查处理。此外,各区科技行政部门对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也可参照《办法》执行。


编辑:上海大都市圈网(沪圈网 shqua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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